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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街道******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0月2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一名男子(具体信息不详)的雇请,驾驶豫P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T****)搭载李某某去到福建省东山县高速路出口附近的路边,装载一批使用水果箱、电器箱包装的卷烟后,运往云南省昆明市,当车行驶至广东省惠州市济广高速公路K1837路段往广州方向(石坝服务区)时,被博罗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惠州市公安局、博罗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截获,车厢内2475条卷烟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合共价值人民币57151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货值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4991****;保证人厉某某,联系电话:137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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