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191986********,汉族,大学文化,哈尔滨市******中心工程师,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街**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本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任哈尔滨市****中心评审一部工程师期间,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对哈尔滨市冰球馆滑冰馆场地及暖气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查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对其中共计27项虚假项目通过评审。经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对该改造工程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滑冰馆场地改造工程涉及虚假项目16项、工程增项涉及虚假项目11项。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改造工程涉及的27项虚假项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共计造成财政损失人民币120余万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在单位人员陪同下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冰球馆滑冰馆场地及暖气改造工程项目评审材料及评审报告、哈尔滨市财政支付凭证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哈建研(2018)司鉴字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秋明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明秋(2018)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行使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大树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