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直播平台发布免费赠送苹果手机的信息,被害人宿某某女儿周某某(2008年**月**日出生)看到信息后添加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张某某以获取手机需要登陆微信验证为由取得被害人宿某某微信账号、微信密码、支付密码,后登陆该微信账号并将微信账号内的11800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内。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在广东省南雄市**小区**栋**号家中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郭某某、苏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永

2020年9月22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