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镇雄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向余某甲购买的位于镇雄县**镇**村**组**处的57棵柳杉砍伐,同时砍伐了相邻的余某乙家柳杉5棵。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砍伐的柳杉原木材积合计31.5952m³,折合立木蓄积为51.7956m³。
2019年10年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镇雄县**镇**村**组余某甲**处林地和余某乙**处林地内栽种杉木2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余某甲、余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动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杨晓萍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一佰叁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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