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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桂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号,务工,住修水县****花园****单元**室。2006年9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7年1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瑞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修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串邀其友江某某到本省宜丰县一上家处以1200元钱购买了2.4克冰毒回家。同月29日下午2时20分许,江某某接到吸毒人员余某某要其帮忙购买冰毒的电话后,便将余某某通过微信转来的1000元当即转给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直接和余某某交易。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其住的小区对面“粥公粥婆”店门口,将1包0.8克的冰毒丢进余某某驾驶的红色大众轿车内,从中获利6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⑴常住人口信息、⑵抓获经过、⑶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余某某的证人;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情况及通话记录情况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后又涉嫌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各种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拥军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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