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5时许,广西合浦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谢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欧某在广西合浦县**镇**居委会***国道路段上依法开展治超巡查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一辆贵A****6轻型自卸货车涉嫌超限运输,执法人员驾驶一辆执法车通过鸣警笛、出示停车牌及使用喊话器等方式超车追上该自卸货车,示意被告人陈某某立即停车配合检查,但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并以“蛇形”行驶姿态跟随执法车辆试图超车逃避处罚。当执法车辆与该货车缓慢行驶在国道边泥地上时,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冲撞左前方的执法车辆致该车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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