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街**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程俊涛,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东莞市**镇,以不给钱就恶意抬高竞标价格相威胁,勒索其他竞标人钱财,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初,陈某某到**镇**社区**路**号店铺内找到该店铺的经营人员被害人王某某,以不给钱就恶意提高**号店铺竞标价钱的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3500元,王某某不得已给了陈某某3500元,陈某某收钱后离去,所得款项已花光。
2.2019年6月7日,陈某某到**镇**社区**路**号**汉堡店铺找到该店铺经营人员被害人熊某某,以不给钱就恶意提高**汉堡店铺竞标价钱的方式,向被害人熊某某索一个月租金30000元,遭到熊某某拒绝付款。
3.2019年6月11日,陈某某到**镇**社区**路**号**内衣店铺找到该店铺经营人员被害人曾某某,以不给钱就恶意提高**内衣店铺竞标价钱的方式,向被害人曾某某索要一个月租金8000元,遭到曾某某拒绝付款。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在**镇**社区**路**号**楼将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罗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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