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2********,蒙古族,初中肄业,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苏木**嘎查**艾里,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扎赉特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回到**苏木**嘎查**艾里自己家中,发现同屯居民吴某某家的牛群进了自家种玉米的北侧园子里踩踏、吃玉米,陈某某愤怒之下拿院子里的镰刀驱赶牛群,并用镰刀砍伤吴某某家的五头牛。
案发当晚吴某某报案至巴彦乌兰派出所,次日天亮后又发现新增受伤牛和伤情加重牛,再次报案至巴彦乌兰派出所。巴彦乌兰派出所分别于2020年09月20日、21日、22日出警,扎赉特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20年9月22日至现场勘验,后被陈某某砍伤的黄白花母牛死亡。2020年9月24日巴彦乌兰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死亡黄白花母牛价格为2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镰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镰刀一把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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