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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巴彦乌兰苏木福利彩票站门前因停车站道问题与孟某某发生争吵,二人互相撕打,陈某某用路边煤块打伤孟某某,经鉴定,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1月8日,陈某某与孟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孟某某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君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苏木**嘎查,联系方式:1384793****

2.案卷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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