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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绿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其前妻发生纠纷,后为泄愤将本市丰台区大灰厂平房112号南屋的物品点燃,致该房屋及相邻房屋发生火灾,并导致房屋及屋内物品被烧损。经认定,火灾过火面积为10平方米。经鉴定,涉案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1947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牛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陈某某手机的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视听资料;7、物证:手机、打火机等扣押物品;8、书证:110接处警记录、119警情信息、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移交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凯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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