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同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和妻子康某戊发生矛盾,就向岳父康某丁追问康某戊的行踪并向康某丁要钱作为孩子的抚养费。2019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要钱无果,在康某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的家中称要放火,后联系康某丁侄子康某甲让其通知康某丁回家给钱,不然就要放火烧房子。因未见有人回复,被告人陈某某将康某丁家厨房新买正在使用的煤气罐搬到一楼大厅,并从院子草垛堆中搬了7捆豆梗、3捆稻梗堆在煤气罐及木质家具边上,称康某丁不回来给钱就要点燃煤气罐放火将房子烧掉,后坐在院子中将1把菜刀放在身旁等康某丁到场。民警接警赶到现场时,被告人陈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和民警抢夺菜刀未果后欲强行冲进堆放有煤气罐、稻梗、木质家具的客厅放火,被出警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拦下并抓获。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菜刀1把,煤气罐1个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丁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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