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生态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弄**号,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花园**期**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638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只赫曼陆龟。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128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2只豹纹陆龟。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988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了1只苏卡达陆龟。
2019年4月9日,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市鼓楼区**花园**期**幢**室查获苏卡达陆龟1只。经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赫曼陆龟、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省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福州市动物园管理处野生动物救助接收单、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以及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手机浏览记录、顺丰快递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森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延富
检察员:郭白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鼓楼区**花园**期**幢**室。联系电话1340591****。
2.案卷贰册。
3. 随案移送涉案手机贰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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