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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玺盆水村六角田山场与土桥农场宋溪江山场放置捕兽铁夹11个,同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放置在六角田山场的铁夹猎捕到野猪1头。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非法狩猎并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等;2.证人肖某某、姜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陈迎春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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