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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在福建省厦门市**区**里**号**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及支付相关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陈某某未履行偿还义务。2018年5月7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受理郑某某强制执行申请,并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5月21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决定查封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霞浦县**街道**新村**区**号房产等。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郑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人陈某某若出售名下房产应一次性偿还所欠本息。2018年9月10日,霞浦县人民法院根据郑某某的申请,裁定终结(2018)闽0921民初**号案件执行,并解除对该**号房产的查封。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将该**号房产以140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扣除用于偿还银行的房贷后,将其中的46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仅向郑某某偿还本息17.5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未能得以及时执行。

2020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厦门市**区**里**号**室被当地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清单、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还款协议、霞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陈某某名下房产情况的说明、收到陈某某还款明细、还款计划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林某某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偿还债权人绝大部分借款,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厦门市**区**里**号**室(联系电话:180301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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