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61********,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市奉贤区人,个体,家住上海市**区**开发区**村**号。1997年8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9月28日因犯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5年2月1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9月28日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陈某某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2019年9月5日移交给靖安县公安局,同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2020年5月14日至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允诺给张某某、付某某做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向张某某、付某某借款30万元,2007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归还了15万元,后剩余15万元一直未归还。200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承揽建筑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再向张某某借款455000元,但一直也未归还。张某某因未收到还款诉至靖安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以(2008)靖民一初字第191号、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还款455000元、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靖安县人民法院分别公告送达了,但被告人陈某某未履行,靖安县人民法院又三次前往上海执行,但一直未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4月10日靖安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靖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9月28日,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归还了11.9万元(含保证金1.9万元)给张某某。
2018年12月5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到上海对上述两件执行案件继续开展执行专项调查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靖安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靖安县公安局再次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7月20日挂靠上海**第*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了上海市**区**小学**浦*号地铁九年一贯制配套学校围墙大门工程项目,后上海**实验小学结算157.9593万元给上海**第*建筑有限公司,上海**第*建筑有限公司扣除管理费11万余元,将剩余146万余元全部结算给被告人陈某某,且是被告人陈某某本人到上海**第*建筑公司结算上述所有工程款。由于上海**第*建筑有限公司规定结算工程款不能打款至私人账户,被告人陈某某便提供了有关公司账户收取工程款。被告人陈某某最后三笔工程款结算情况:2015年11月5日上海**第*建筑有限公司将13万元工程款汇至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3276728010038009账户(陈某某儿子的账户),15万元工程款汇至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xxxx账户,2016年1月5日将剩余的3945.91元工程款再汇至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张某某、谢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监控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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