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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身份证号4526281986********,壮族,高中文化,住凌云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2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路**药房门口,看到被害人韦某某独自一人在药店内,便萌生抢劫念头。被告人陈某某便戴着口罩、帽子进入药店,假意购买药品,待被害人韦某某在收银台处操作结账时,被告人陈某某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从被害人韦某某身后,用右手手臂掐住韦某某脖子,刀尖抵住被害人并威胁交出钱财实施抢劫。被害人韦某某见状便双手夺刀反抗并大声呼救,将被告人所持刀具抢下后,被告人陈某某见抢劫未果,便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辩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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