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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陈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住西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强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强于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港韵新苑小区48号楼某户,戴好帽子、口罩、手套后携带事先准备的消防栓金属零件,使用捡来的钥匙进入该户内,在屋内盗走人民币200余元后发现屋内有人,后使用手中的消防栓金属零件威胁室内的申某某、程某某等人不许呼救并交出财物,后抢走申某某人民币100余元,并使用申某某手机微信给自己转账人民币2000余元,且抢走申某某手机一部、香烟2盒。经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42元。

被告人陈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申某某、程某某等人陈述;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4.被告人陈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德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强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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