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性,穿青人,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陈某某每逢春节都要在其位于织金县**乡**村**组的家中聚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2020年1月28日陈某某开设赌场容留他人赌博被织金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四十五人,依法扣押赌具麻将机三台、木桌二张,并收缴赌资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桌、木桌、赌资(人民币现金);2.书证:受案、立案及强制措施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照片、搜查证、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陈某甲、陶某某、龙某某、陈某乙、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祥文
检察官助理:李雯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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