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二妹”),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山庄**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在“闲聊”APP软件中建立“孤狼俱乐部”,将在微信群里与其有过打牌赌博的牌友及后其他群成员介绍的不特定人员拉入该俱乐部中成为会员,并在俱乐部中下载“牵手跑胡子”软件后,在网上开设房间供会员进行字牌、麻将、扑克等赌博活动,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并负责为会员进行输赢结算、逃单补偿、发放奖励红包等。经统计,截至2019年12月24日止,该俱乐部参与赌博人数共计63人,抽头渔利18753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2020年4月1日9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4月2日退缴非法所得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闲聊”软件“孤狼”群电子数据打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蒋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闲聊”软件后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1875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非法所得8万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军
检察官助理:张继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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