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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街道**社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本区东海街道后埔社区凤发巷**号作为赌博场所,给参赌人员以麻将、“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同年11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赌场转移至本区东海街道东滨路1658号民房二楼,提供该场所给赵某某、贺某某等13名参赌人员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

2019年11月28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东滨路1658号民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5435元及扑克等赌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给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已退出违法所得,适当减轻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咚咚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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