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号,现住**县**镇***路“*****” *号楼*单元*楼*号,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月*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月**日以涉嫌****罪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月**日批准对其延长羁押一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月**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桐柏县公安局于20**年*月**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月*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桐柏县公安局于同年*月*日补查后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上午11时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乡**村原村主任吴*(苏*之弟苏*1岳父)起诉**县公安局因其伪造证明文件对其行政拘留一案,**乡政府通知**村主任杨**等人到庭旁听,杨**、文**、文**、张**、杨**、杨**、文**、杨**、张**等人在法院大门东边路北等待开庭时,被告人陈**和薛**(已起诉)等人一起来到现场,其中薛**持砖块砸文**腰部和杨**肩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薛**、杨**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陈**伙同其他人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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