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民营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麻城市**乡**村,住麻城市城区**还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金桥大道王朝酒店门口路段时,见前方有执勤民警正在例行检查,遂靠边停车主动交代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酒精测试并交出汽车钥匙,配合执勤民警到麻城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45.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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