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现住正安县**街道**房小区**号门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骑三轮车回到他租住的位于正安县**街道**房小区A6-5的门面后,发现赖某某的大众途观越野车和莫某某的日产轿车停在其门面对面,认为这两辆车之前经常停在这里影响了他修车的生意,很不满,于是从门面内拿出一长条状的汽车空调改装片打砸赖某某的大众途观车前挡风玻璃,汽车空调改装片变形后,他回到门面内拿出一个汽车马达继续打砸该车前挡风玻璃,致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膜损毁。随后陈某某又拿汽车马达打砸莫某某的日产轿车前挡风玻璃,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和膜损毁。后经正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砸大众途观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膜价值17**元,被砸日产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膜价值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被害人赖某某、莫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立
检察官助理 黎 燚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正安县**街道**房小区**号门面,联系电话1838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