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9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街**号附**号,现住绵竹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先后四次在其位于绵竹市**镇**街**号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如下:2020年6月的一天,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7月11日,容留吕某某、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7月14日,容留梁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7月23日,容留梁某某、李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李某乙、梁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海燕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