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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汉族,户籍所在地右玉县右卫镇**村**号,初中文化,右玉县右卫镇**火车站线路工,住右卫镇**村。2017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4月28日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4月30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右玉县公安局指定朔州市公安监管医院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28日被右玉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上8点多,被告人陈某某同刘某某、倪某某、赵某某从古城人家吃饭完饭出来大概10点多,正好碰见高某某,因为陈某某和高某某认识,有些单位发的手套、洗衣粉不用,就准备拿给高某某。随后陈某某领着刘某某、倪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四人在陈某某八里铺站区自己的员工宿舍,期间五人吸食了高某某提供的3、4颗“忽悠悠”、一小勺“红辣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不起诉书、本人及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吸毒人员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倪某某、同宿舍舍友刘某甲、张某某、**火车站工务队队长袁某某的证言;3、提供吸毒的场所照片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将单位安排给他休息的**宿舍提供给同事倪某某、朋友赵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吸食毒品“忽悠悠”和“红辣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小燕

检察官助理:高叶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右玉县右卫镇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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