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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2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14年3月22日、3月31日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20年5月28日、5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3次容留周某某、陈某乙(在逃)在其位于本市**镇**组**号的家中及其牌照为湘******的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内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的混合物,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周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左手边的小阁楼内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同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周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左手边的小阁楼内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3、同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周某某、陈某乙在其牌照为湘******的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内一起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戒毒康复协议、指认容留他人吸毒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等书证;②证人周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检察官助理:高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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