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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罪)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女,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社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0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1时许,荥阳市公安局交警三中队民警花**在荥阳市贾峪镇江坡口处置警情时,被告人陈**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对民警花**进行辱骂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民警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花**的陈述;

3.证人朱**、王**、赵**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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