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街道**组**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时许,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民警姚某某带领辅警接110指令在江北光头佬夜宵店处警,到达现场后向相关人了解情况,被告人陈某某酒后用拳头朝被害人姚某某头部殴打了一拳,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谅解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抵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洁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3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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