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4********,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现住辽宁省灯塔市万宝桥街道铧西新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许,灯塔市公安局万宝桥派出所民警孙某某、辅警熊某某在**新区26号楼楼下出警处理一起纠纷。在民警孙某某给报警人王辉登记时,被告人陈某某开始伸手抢夺报警登记册,用脚踹民警孙某某的左腿,用拳头怼其胸部,用手抓挠其脸部。造成民警孙某某右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左膝关节擦皮伤。陈某某已与被害民警发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民警的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灯塔市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民警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一张:执法纪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仍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宏
检察官助理:周盼盼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赔偿协议、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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