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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阳新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用竹篮装好香、鞭炮等供品,一个人来到阳新县**镇**村**山场其奶奶的坟墓上坟。陈某甲在坟前摆好供品,用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点燃三根香插在坟头上,再就着香头上的火点燃鞭炮丢到坟后面燃放,陈某甲作完揖收拾好供品就离开了。由于鞭炮在燃放过程中产生的余火引燃坟边的茅草,从而引发了森林山火,造成阳新县**镇**村**等山场被烧。经阳新县、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63.66公顷(阳新32.75公顷,通山131.09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71.83公顷(阳新1.31公顷,通山70.52公顷);有林地面积1.40公顷(阳新);疏林地面积2.74公顷(通山);荒山面积87.69公顷(阳新29.86公顷,通山57.83公顷),受害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楠竹、油茶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证实张某某(陈某甲丈夫)家祖坟周围有******留物,这些燃烧的冥纸和燃放鞭炮携带的火花作为火种散落在植被上,并引燃植被,伴随风向蔓延,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家属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刘某某、朱某甲等人损失3万元,得到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森林火险等级证明、气象资料证明、谅解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陈某乙、徐某某、张某乙、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阳新县、通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为恒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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