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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失火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小妹”,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52********,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道**镇**村**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东方**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0月17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尹家溪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充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宝塔岗居委会地名为“大湾”和“小湾”的山林地开荒整理菜地,陈某某使用打火机烧其整理菜地聚拢的渣滓时因刮风将火苗带入竹林引发山火,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为7.4719公顷,树种为杂竹,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0748公顷,一般商品林6.397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一个;

2.书证:户籍资料、证明、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资料、通话详单、照片、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屈某甲、刘某某、屈某乙、叶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森林火灾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在林区用火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为7.4719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新华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47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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