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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户籍所在地永嘉县**镇**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作糖粉生意为由,诈骗被害人余某某、范某某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35.0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陈某某与余某某达成糖粉买卖口头协议,约定陈某某以5000元每吨的价格通过铁路运输的方式给余某某发货,一次发60吨糖粉,价格30万。2019年3月31日,陈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给余某某发微信谎称货已备好,要余某某支付货款,余某某于当日将30万货款转入陈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后陈某某称近期监管很严,无法发货。2019年5月,陈某某再次以合作糖粉生意为由,要余某某准备货款。余某某和四名合伙人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来到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与陈振利见面商谈,并于5月19日、24日、29日、30日分四次向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60万元(期间,刘某某等人觉得不可靠,找陈某某退回10万元)。上述货款到账后即被陈某某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6月初,陈某某联系到糖粉货源,其告知余某某前面投入的钱被其用于周转,现在有货了,支付23.7万元的货款后就可以发货。6月3日,余某某将筹集的23.7万元现金交给陈某某。6月11日,因陈某某发的糖粉无有效合法证明文件,被开元铁路公安处河口站派出所查获并移交云南省河口县打私办处理。

截止2019年7月10日立案前,陈某某共计向余某某等人退还21.98万元,陈某某共计诈骗余某某等人81.72万元。自2019年7月10日至今,陈某某共计退还余某某等人12.3万元。

2.2019年2月,范某某通过糖粉交易微信群结识陈某某,并与陈某某进行了两次糖粉交易,交易很成功。2019年3月6日,范某某再次找陈某某购买糖粉,陈某某称暂时没货,要货需预付5万元定金,范某某遂按照陈振利的要求支付了5万元定金。4月10日,陈某某告知范某某货已经装车,范某某按照陈某某的要求支付了21.63万的货款,4月11日陈某某告知范某某糖粉已经涨价,但可以按原价再给范某某一批,范某某遂按陈某某要求再次支付26.73万元的货款。上述货款到账后即被陈某某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后范某某一直未收到糖粉,遂电话询问陈某某,陈某某以货发不了、没有糖源等理由拖延。2019年5月14日,范某某在云南省蒙自县找到陈某某,陈某某给范某某打了欠条,承诺三个月内还清货款,承诺到期后,范某某再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不接电话,后电话号码变成空号。陈某某共计诈骗范某某53.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移送案件、文件清单、运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货物运费单、案件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权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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