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广州市公安局**支队花都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支队花都**期间,利用协助民警处理车辆交通违章扣分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冯某某违规办理交通违章代扣分业务,并按照每分30元至50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多次收受冯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现金人民币约90000元。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陈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4.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5000元,暂存于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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