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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受贿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曾担任南充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单元**。2020年9月18日被南充市顺庆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年9月21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顺庆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南充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部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管理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对瑞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和祥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顺利参与征地拆迁和拆迁安置工程拨付等进行关照,于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收受“瑞泰公司”股东夏某某、杨某某现金及返点费合计11.1万元。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收受“祥瑞公司”胡某某、魏某某现金合计2万元。

200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对曾某某、袁某某、江某某、蒋某某、肖某某、文某某6名业主在拆迁过程中能得到关照或尽快拿到赔偿款等,合计收受6名业主现金10.9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陈某某家属代为退赃3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党员登记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南充市**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信息表、现金交款单等书证;杨某某、胡某某、曾德兰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利君

检察官助理:蒋  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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