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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203mg/100ml)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港市**街与**路路口出发往**街**号方向行驶。当日19时7分,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在龙港市**街**号前路段被龙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劣迹核查记录、现场吹气及取样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车辆的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检察官助理:谢彬彬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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