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轿车沿天鹅湾小区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超市门前时,撞到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M*****号小型轿车,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案发后,陈某某赔偿秦某某10000元并将其车修好,且得到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图及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成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