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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2********,彝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镇**村**号,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小区**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8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川WV****号牌白色小型越野车沿桑珠孜区扎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被日喀则市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日喀则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交通违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理)字【2020】003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6.41mg/100ml,属于醉酒,其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飞

检察官助理:罗布拉姆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小区**单元**号;

2、公安卷1册2卷、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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