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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号楼**单元**室。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于2020年7月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拘留20天,罚款六千元,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时2分,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怀远路与中央大道南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前方李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捎乘常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常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常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王志华

                                检察官助理 屈白峰

2021年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515****。 

2.侦查卷二册,单行材料二页,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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