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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开江县任市镇商业街往任市镇任福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开江县任市镇任福街97号处,撞到公路边上李某某住房的卷帘门上,造成陈某某受伤及李某某家中卷帘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陈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当即在开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鉴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15日,经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赔偿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电话:1878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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