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87********,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初中文化,住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B8****号小型客车从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大桥往北川永昌西羌南桥方向行驶,当行驶到西羌南桥桥头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子晗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8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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