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某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锦绣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0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K-B*****号小型客车,沿博乐市锦绣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博乐市太湖阳光小区大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9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慧
检察官助理:李 婕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博乐市锦绣路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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