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月11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LE****号小型汽车由临河区欧洲假日附近前往**小区,行驶至临河区人民路便民市场附近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每100m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霞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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