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琼CD****停在右侧路边的琼CQ****号小型客车乘客曾某某打开左侧车门时发生刮撞,造成陈某某、秦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和曾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鉴定、车辆检验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姜 华
检察官助理: 张仪婷
2020年11月5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87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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