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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琼CD****停在右侧路边的琼CQ****号小型客车乘客曾某某打开左侧车门时发生刮撞,造成陈某某、秦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和曾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酒精鉴定、车辆检验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华        

                                 检察官助理: 张仪婷        

       

2020年11月5日        

                                                    

附注: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87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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