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栾城区**大街**路路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86.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现场呼气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记录;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岩青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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