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31989********,汉族,大学文化,南京**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住南京市建某某**洲**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层集体户)。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桂DF****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桃园居小区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某某**洲**苑**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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