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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0********,彝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街**)。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丰某某汤坑镇黄埔桥沿修试大道往汤西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锦江美景城B区前路段时,与前方丁某某驾驶的粤ML7****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丁某某、罗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害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5.8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友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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