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翼检刑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派出所,住翼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50分左右,刘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315.30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盛奥牌电动四轮车在翼城县红旗街教育局红绿灯路口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晋L****2号波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110报警受理单、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执行监督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信息、身份核实调查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在公共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情节,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翼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翼城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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