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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7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南因牌坊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送检血样受理回执,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笔录,户籍证明;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力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参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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