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思铂睿小型轿车(牌号为浙AE****)上道路行驶,在红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交叉口,与张某某驾驶的雅阁牌小型轿车(牌号为苏B8****)发生碰撞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日1时4分许,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干大队应某某、于某某等民警出警,被告人陈某某在应某某等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时,采用打落民警应某某警帽、眼镜等方式,抗拒检查,情节严重。同日2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03医院抽取血样时,以推搡、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应某某执行公务,并造成民警应某某软组织挫伤。
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应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结果单、全国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警察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附伤情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伤情告知单、门诊病历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警翼视频光盘、路面监控视频光盘、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艺枫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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