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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寨**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所南海区**城**街**栋**房内组装假冒ROLEX品牌手表并在广州钟表城出售。陈某某在南海区**城**车库内被民警抓获时,在其背包内起获30块假冒的ROLEX品牌手表;随后在南海区**城**街**栋**房内起获组装好的假冒ROLEX品牌手表152块及手表配件、组装手表工具等物品。经上海市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在南海区**城**车库内被民警查获的30块ROLEX品牌手表及在南海区**城**街**栋**房内被民警查获152块ROLEX品牌手表均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址的产品。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假冒ROLEX品牌手表共价值10010000元。

经查,陈某某假冒的ROLEX品牌手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110元,起获的假冒ROLEX品牌手表共价值20020元,其已销售的假冒ROLEX品牌手表价值171628元,认定其非法经营的数额共191648元,获利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天乐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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